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使用说明
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使用说明
一、《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(以下简称《医 疗服务价格》)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》 (鲁政办字〔2019〕189 号)精神,参照省属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方案, 根据鲁医保发〔2020〕63 号、鲁医保发〔2020〕78 号、鲁医保发〔2020〕 81 号、鲁医保发〔2021〕13 号、鲁医保发〔2021〕39 号、鲁医保发 〔2021〕60 号文件,结合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汇编而成。 《医疗服务价格》中部分未制定价格的项目,属本市医疗机构未开 展或已经淘汰的项目。《医疗服务价格》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项目、 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价 格。
二、《医疗服务价格》设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项目内涵、除外 内容、计价单位、价格和说明七个栏目。
(一)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,设为 9 位。从左至右第 1 位为一级分类 码,第 2 位为二级分类码,第 3-4 位为三级分类码,第 5-6 位四级 分类码,第 7-9 位为项目顺序码。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,无第 三、四级分类,分类编码记为“00”。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复杂,项 目顺序码后又按照英文字母排列。
(二)项目名称 为中文标准名称,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英文名称或缩写。
(三)项目内涵 用于《医疗服务价格》项目的服务范围、内容、方式和手段。 项目内涵使用“含”、“包括”、“不含”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: 1、含: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,这些服务内容不得 单独分解收费。但在特殊情况下,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 分服务内容,也按此项标准酌情计价。 2、包括:在“包括”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, 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分别计价。 3、不含:在“不含”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。
(四)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、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 器官移植的供体等。 (五)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。
(六)价格 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价格。
(七)说明 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。
三、需要说明的问题
(一)在同一服务内容中,不以设备、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 立项。在制定相应项目价格时,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 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不同设备和试剂的成本差异。
(二)允许收费的卫生材料主要包括: 1、《医疗服务价格》“除外内容”严格界定的材料。 2、《医疗服务价格》“除外内容”严格界定之外的,符合以下条 件的特殊医用消耗品在项目价格之外单独计价: (1)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,如永久性心脏起搏器、各类介入诊 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、手术吻合器、钛夹、人工关节等。 (2)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告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的或用量差别 较大的较高价格的医用消耗品,如特殊缝线、特殊导管、钢板、钢 钉等。
(三)本《医疗服务价格》对于项目应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费的 服务、药品、试剂、器械、医用消耗品及卫生材料等均作出了严格 规定,在制定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。 (四)本《医疗服务价格》中部分可在公布价格基础上按比例 上浮加收的项目或按比例折算的项目,价格上浮或折算后,价格标 准四舍五入精确到 0.1 元。